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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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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的確定及給付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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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0-12-12 13:12:3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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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12-12 13:13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633 號民事判決


又按「民法第75
      9條所謂不動產物權因法院之判決而取得者,不以須經登
      記為生效要件,係指足生物權法上效果之形成判決始足當
      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之判決,乃關於命為一定意
      思表示之判決,非屬民法第759條所指之形成判決,法院
      所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確定判決,視確定時債務人已
      為意思表示,債權人得持該確定判決逕向地政機關為塗銷
      登記之申請,非謂判決確定時起訟爭不動產即自動回復所
      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
      行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可供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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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0-12-12 13:13:20 | 只看該作者
原告主張:其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63號民事確定判
      決回復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雖因刑事扣押程序而未能
      辦理塗銷登記,然無礙原告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自得
      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等語。查
      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63號民事判決主文:「被告(即
      被告林駿橙)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即本件系爭不動產)
      於106年9月19日向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以買賣為原因所
      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有該判決影本在卷可
      參(見本院卷一第49頁),而原告訴訟代理人於107年10
      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表示:上開判決尚未執行等語(見本
      院卷二第80頁),顯見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仍登記為被告
      林駿橙,原告須執上開確定判決至地政機關為塗銷之申請
      ,非謂判決確定時起,系爭不動產即自動回復原告所有,
      因此原告目前主張其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難認有據,故
      原告主張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
      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2991號執行事件對
      系爭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並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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