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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12-27 13:21 編輯
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於民國95年間 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 協商機制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協商成立,協商條件為每月還款5 萬6,352 元。伊協商當時係自營音樂工作室擔任負責人乙職,惟約於97年11月間音樂工作室因經營不善 而停業,以致爾後無力支付每月協商款項,不得已而於97年12月間毀諾。嗣伊於99年間再次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第二次協商,達成二階段分期還款協議:第1 至71期每月分期款共約1 萬2,000 元,第72期則以剩餘金額全部清償為止。協商完成後,伊亦盡 力撙節支出,第一階段履行完畢(至105 年1 月),惟協議第二階段還款方案時,被告知最優惠方案僅能提供180 期分期還款方案,預估每月金額將會提高至2 萬多元。伊目前每月薪資收入僅2 萬元,顯然無法負擔此協商款,故而無法就剩餘欠款達成第二階段還款協議。故伊確係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且伊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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