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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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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出為拆屋還地前階行為,如不能告拆屋還地,則不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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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7-27 01:40:2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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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遷出行為旨在解除房屋現占有
人之占有,以利進行拆屋還地,係拆屋還地之階段行為,僅為完
成目的之手段,拆屋還地始為其目的,如該目的已確定不能達成
,則遷出之手段行為之請求,應否允許,須視房屋使用人有無法
律上遷出之義務而定;又房屋所有人使用其房屋,係本於房屋所
有人之地位與基於其對房屋所有權之權能,並非無權占有(民法
第七百六十五條前段參照),苟土地所有權人尚不得請求房屋所
有權人拆屋還地時,自無權禁止房屋所有權人使用其所有房屋及
請求其自該房屋遷出。

g3 104/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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