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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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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管政策與完全避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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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0-23 14:21:1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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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0-23 20:32 編輯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商訴字第6號



按停損限額係用以監控即時性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避免損失擴大,而要求業務部門必須自律執行將部位平倉或完全避險的措施。非經事前核准,不得超過市場風險限額。業務部門於曝險額度達到各項量化限額之一定成數時,須向總經理提出警示並知會風險管理部門,並決定後續之因應措施。如預期將產生超限之情形時,業務部門應事前採行下列任一方式:一、申請提高臨時性限額。二、採取風險抵減措施以避免超限之產生,風管政策第8條第1項第5款、第10條第3項、第5頁分別定有明文(見商調卷第56至57頁),可知被告從事權證交易預期停損限額將超限時,應申請提高臨時性限額或採取風險抵減措施以避免超限,於停損限額超限時,僅能採取部位平倉或完全避險之措施,以避免損失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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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10-23 19:45:53 | 只看該作者
按業務部門於曝險額度達到各項量化限額之一定成數時,須向總經理提出警示並知會風險管理部門,並決定後續之因應措施。如預期將產生超限之情形時,業務部門應事前採行下列任一方式:一、申請提高臨時性限額。二、採取風險抵減措施以避免超限之產生,風管政策第10條第5項定有明文(見商調卷第57頁),陳錦峰擔任原告總經理負責綜理原告全公司業務期間,就原告之權證交易倘預期壓力限額將超限時,應即督導金商部依上開規定申請提高臨時性限額或採取風險抵減措施,於壓力限額超限時,更應採取風險抵減措施以避免超限之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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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10-23 14:26:18 | 只看該作者
觀諸上開停損限額通知「四、後續處理方式」所載內容,可知被告就停損限額超限係採取「暫時停止發行加權指數權證,並採取消極之造市策略,以減少加權指數權證之散出」、「於適當之時機維護價格之合理區間」(見商調卷第163至164頁),及「規劃分批買進加權指數選擇權,以降低風險」、「以最消極的報價方式,減少加權指數後續之散出」等措施(見商調卷第165至166頁),然其等採行之措施,與風管政策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即將部位平倉(即買回賣出之權證)或完全避險(即買入條件相同之避險產品,沖銷Delta、Gamma及Vega風險,使Delta、Gamma及Vega風險皆呈風險中立之狀態)有間,堪認原告主張被告就停損限額超限之處理違反風管政策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洵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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