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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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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關係存在誰和誰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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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9-5 20:01:2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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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9-5 20:2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更二字第 44 號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於同日(即106年8月2日)追問上訴人:「有證書嗎」「鑽石」,上訴人遂重新傳送系爭鑽石之照片,先回以:「這2個沒有,是血鑽石」,復改稱:「鑽石,黃金,和主石3樣都有證書」。被上訴人又詢問:「利息你願意給他幾分」,上訴人回以:「請對方算低些好嗎?」「借3個月」,經被上訴人告稱:「3%一個月」,上訴人即回以:「您替我做主」、「3Q」。被上訴人又問:「他問白鑽3.2克拉,藍鑽1.4克拉。是什麼等級」,上訴人回以:「白鑽H」「藍鑽是正藍」「沒證書,不知等級」,被上訴人則稱:「金主要我背書」,並詢問:「你支票何時送到?」,經上訴人回以:「明早11點含東西送您公司」「請今天先匯100萬另一百明天到公司再跟您拿」,被上訴人則稱:「支票到他才會匯款」「今天100我先幫你開票給他」「明天你票到,我再去換」,上訴人回以:「不會出您狀況」「放心」。約30分鐘後,被上訴人將匯款100萬元至系爭帳戶之匯款單照片傳送上訴人,上訴人立即表示:「太感謝…」,被上訴人於同日再次強調:「不是我的錢喔」,上訴人回以:「我知道」等語(前審卷一第213-227、239頁),可見上訴人透過被上訴人居間聯繫,與被上訴人代覓之貸與人賈文中,就上訴人願提供系爭鑽石及支票擔保200萬元借款,及月息3%、借款期間3個月等各節,已達成合意;且依前開對話紀錄,可知因上訴人於當日急需100萬元,不及交付擔保品予賈文中,被上訴人遂先代上訴人簽發擔保票據予賈文中,賈文中始同意先行交付借款100萬元,由被上訴人匯予上訴人,被上訴人則預定翌日以系爭支票換回等情明確,無礙系爭借款之貸與人係賈文中之認定,被上訴人主張伊為貸與人云云,應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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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9-5 20:13:11 | 只看該作者
另刑事二審判決雖認定上訴人持系爭鑽石及系爭支票詐騙被上訴人,致被上訴人陷於錯誤而同意借款200萬元,並預扣利息後交付182萬元與上訴人(更一審卷第211頁),然該判決未詳予勾稽系爭對話紀錄顯示賈文中係經由被上訴人居間聯繫而與上訴人就系爭借款達成意思表示合致之客觀過程,逕認直接聯繫系爭借款事宜之兩造為借款契約當事人,本院自不受該判決所為事實認定之拘束(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307號判例意旨、103年度台上字第146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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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9-5 20:07:51 | 只看該作者
可見上訴人確有依約交付系爭鑽石與系爭支票與證人衛淑楨轉交賈文中,作為系爭借款之擔保,並取得預扣利息後之其餘借款82萬元,且所預扣之利息18萬元,亦與系爭借款係按月息3%、借款期間3個月計算之結果(200萬元×3%×3月=18萬元)相符,益證上訴人係透過被上訴人聯繫而與賈文中成立借款合意,不因上訴人與賈文中素不相識或未曾謀面而異其認定;至被上訴人雖因賈文中不願接受系爭支票,改由其發票擔保,而未將系爭鑽石交付與賈文中,尚不影響上訴人與賈文中間成立借款契約之認定。另觀諸證人衛淑楨前開證言,可知上訴人之背書乃在被上訴人向賈文中借得款項並交付上訴人之後(被上訴人於偵查中亦為相同之證言,見前審卷一第41頁),故無論上訴人否認於系爭支票背書之抗辯是否可採,均不影響上訴人與賈文中間有借款合意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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