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沙發
樓主 |
發表於 2023-8-11 07:40:45
|
只看該作者
被上訴人稱系爭保險金用於購買捷達建設公司之自用房屋頭期款300萬元,支出房屋室內整修200萬元,東湖老宅尚有1,080萬元貸款未還,雖銀行有現金60萬元,股票180萬元,但扣除本件訴訟之律師費用、助學貸款後,現僅餘凱基銀行帳戶3、40萬元股票、富邦銀行10餘萬元,已無其他財產,而伊兼職之永旭保險經紀公司業務,因身體因素無法正常從事差勤,年收入約3至4萬元,並無其他收入,尚須支出高額訴訟費用及心理諮商費用,顯不足維持生活,故有受扶養之必要,提出台北富邦銀行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客戶現貨全部庫存彙整、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為證(見本院更一卷1第331、411、415至431頁、卷2第3至30頁)、凱基銀行及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台北富邦銀行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客戶現貨全部庫存彙整等為據(見本院更一卷1第163至169、415至431頁)。衡以住宅房屋為一般人日常生活所必需,縱至年邁時亦不能缺少,顯不能將自用房屋變賣換為現金,故不應將房屋價值列為可維持生活之費用內;又依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本院更一卷1第289至300頁),被上訴人於109年有所得資料12筆4萬8,746元、財產資料10筆32萬4,210元,110年有所得資料13筆15萬2,848元,另本院函詢被上訴人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經國稅局檢送其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見本院更一卷1第307至310頁),被上訴人所得總額為4萬7,146元,再函詢被上訴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見本院更一卷1第355至357頁),依其5年內金融帳戶交易明細,其於國泰世華銀行尚有1萬3,865元、板信商業銀行尚有301元、凱基商業銀行尚有44萬0,893元、土地銀行尚有3,302元、臺灣銀行尚有1萬6,342元、中國信託銀行尚有4,728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尚有12萬0,447元、聯邦銀行尚有8萬1,520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尚有3萬7,501元、元大商業銀行尚有1萬5,712元,共73萬1,309元(上開資料均附於本院更一之銀行資料卷宗),是以被上訴人現有現金存款73萬1,309元及及股票價值180萬元共253萬1,309元,除需負擔每月房屋貸款外,考量臺北市地區之102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2萬6,672元(見附民卷第75頁),每年消費支出為32萬64元(26,672元X12=320,064元),僅能維持約8年之生計,況每人每月消費支出金額逐年提高,故以被上訴人上開資產,確實難以維持日常生活至終老,故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受侵害之受扶養權利,於法有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