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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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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裁定後,強執應暫停,規定在第28條及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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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12-31 14:40:4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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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
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

第 48 條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就債務人之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通知該管登
記機關為登記。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
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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