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299|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適度限制都市更新實施者之權力

[複製鏈接]

5475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122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5-29 21:15:5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29 21:1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重上字第 310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雖又主張:系爭都更案係依都更條例第43條(即修正前都更條例第25條)第1項後段規定,採協議合建之方式實施,被上訴人對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變更,仍有同意之義務云云。然觀之上開條文第1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但由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者,得以徵收、區段徵收或巿地重劃方式實施之;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之」之規定,僅係就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實施,明訂有權利變換、協議合建、徵收、區段徵收及巿地重劃等方式,且所謂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人之同意範圍,應僅及於同意時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至於後續如有事業計畫之變更,仍應重行取得同意,非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人就事業計畫之變更有全盤接受之同意義務,以保障地主參與之權利並適度限制實施者之權力


此參都更條例第34條第1款第3目規定可知,就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變更,如得更新單元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人同意,其法律效果僅係採簡化作業程序辦理,反面言之縱未取得全體同意亦非不得辦理事業計畫變更,益徵被上訴人並無同意之義務。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22 13:05 , Processed in 0.021875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