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0162|回復: 13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判決不備理由的態樣

  [複製鏈接]

5576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11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4-30 20:18: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7-26 21:32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3097 號民事判決


次按當事人聲明之證據,除認為不必要者外,法院應為調查
    ,民事訴訟法第286 條規定甚明。所謂不必要者,係指當事
    人聲明之證據,與應證事實無關,或即令屬實,亦不足以影
    響法院心證裁判基礎而言。苟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某證據
    方法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
    必要而不予調查,更不得未予調查而不說明理由。又得心證
    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為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4項所明定
    。故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時,所斟酌調查證據之
    結果,其內容如何,與應證事實之關聯如何,以及取捨之原
    因如何,如未記明於判決,即屬同法第469條第6款所謂判決
    不備理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576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1151
14#
 樓主| 發表於 2024-12-25 07:34:36 | 只看該作者
111/1274


按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
    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住戶違反第 2項規定,管理負
    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
    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條第2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
    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
    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 222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自明。故當事人之主
    張或抗辯是否真實,法院應綜合調查證據之結果,並斟酌全
    辯論意旨為判斷,不得違背論理、經驗法則,將各事實或證
    據予以割裂觀察、取捨,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查上訴人提出
    系爭會議紀錄記載:「業主(即劉寧珍)說明:本大樓自建
    造迄今20年,原有建築物屋頂防水材料已腐化變質,遇雨滲
    透,漏水嚴重,估價整修工程50餘萬元,費用龐大,75年 8
    月22日提出本大樓管理小組召本樓各戶開會討論,經決議:
    『公共設施部份若漏水,由本大樓管理小組負責修理,非公
    共設施部份漏水由10樓自費修理,而使用權歸10樓』在案,
    故乃據以向市府工務局建管處申請10樓頂搭建RC構造物建築
    許可……」「決議:一、習慣上屋頂應由最頂樓出資修漏維
    護,而歸其管理使用,今既(誤載為概)經工務局建管處批
    准在屋頂上搭建房屋,本管理小組無任何異議……」等語(
    見一審卷二第97頁),如非虛妄,參諸被上訴人提出 107年
    8月3日107年第3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主張區分所有權
    人係以該次會議,決議請求上訴人拆除系爭增建物(見一審
    卷一第 9、21、23頁),則上訴人主張劉寧珍因區分所有權
    人要求其單獨負責系爭平台漏水修繕,而於75年 8月22日經
    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約定專用系爭平台,方興建系爭增建物,
    且被上訴人或區分所有權人長達30年間未有意見或干涉,亦
    有默示合意成立系爭平台由劉寧珍專用並興建系爭增建物之
    分管契約(見一審卷二第77、83、85頁、原審卷第93頁),
    似非全然無據。乃原審摒棄上開有利上訴人之證據,未說明
    取捨之意見,已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復未綜合全辯論意旨之
    相關事證,衡酌論理及經驗法則,詳加推求系爭平台是否有
    約定專用或分管之事實,遽以上述理由,而為不利上訴人之
    認定,不無可議。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576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1151
13#
 樓主| 發表於 2024-10-21 20:52:57 | 只看該作者
112/743


按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勞基法第10條之1規定之5款原則。揆其立法意旨係雇主調動勞工應受權利濫用禁止原則之規範,其判斷之標準,應視調職在業務上有無必要性、合理性。是倘雇主所為之調動,在業務上具有必要性或合理性,而無權利濫用等情事,縱勞工因而受有精神上不利益,亦不得指為對勞動條件作不利之變更,以免阻礙企業之組織調整及營運發展。查張玉璽於系爭調動前後之職等、職務均未變更,僅其工作性質由管理職(管理幕僚)變更為業務職(資深理專),乃原審所認定。則上開工作性質之變更,對其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究有何不利之影響?原審未遑究明,徒以系爭調動形同降調,有違永豐銀行之調動習慣,對於張玉璽精神層面上不利益之對待,屬勞動條件之不利益變更云云,於法自有可議,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576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1151
12#
 樓主| 發表於 2024-3-14 10:44:43 | 只看該作者
112台上2510


次按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3項定有明文。法院為當事人敗訴之判決,而其關於攻擊方法之意見,有未記載於判決理由項下者,即為同法第469條第6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其判決自屬違背法令。查上訴人於事實審主張新污染係源自於系爭油槽洩漏,污染至整個整治區,並非原契約約定整治範圍,其因此受有增加整治費用1238萬8013元之損害等情,並提出107年5月16日會勘紀錄表、照片、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生物科技系環境復育技術實驗室樣品檢驗報告、107年7月30日會勘紀錄與影片檔、費用明細表(一審補字卷第159至168頁、第179至182頁、第211頁)為證。乃原審未說明不可採之理由,即以上訴人尚未整治完成,依契約有整治義務,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亦有可議。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576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1151
11#
 樓主| 發表於 2024-3-11 19:37:5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3-11 19:41 編輯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



查上訴人於事實審係抗辯:系爭約定預先免除被上訴人之通知義務,對伊顯失公平,依民法第247條之1第1款規定為無效(見原審卷四18頁),原判決亦記載其為此項抗辯(見原判決第3頁)。乃原審未敘明上訴人上開抗辯是否可採,遽謂系爭約定並無民法第247條之1第2款所定加重上訴人之責任而顯失公平情事,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斷,已有可議。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576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1151
10#
 樓主| 發表於 2024-3-11 18:39:2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3-11 18:45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1753%2c20230824%2c1

次按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3項定有明文。法院為原告或被告敗訴之判決,如未於判決書理由項下記載其對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即為同法第469條第6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

上訴人於事實審另抗辯:被上訴人提供予伊使用之電腦版交易資料系統關於伊於109年4月21日凌晨4次下單出售系爭期貨之委託價均顯示為0,被上訴人提出系爭查詢表之「價格」欄亦顯示伊於當日凌晨3次下單之委託價均為0,係於該查詢表之「價格(異動後)」欄下,始記載委託價為負4.425、負7、負8.925,被上訴人復自承有修改過價格資訊系統,有以人工輸入價格,足認系爭查詢表關於伊負值下單紀錄係被上訴人事後更改,並非真正,不能認為伊曾以負值下單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10頁以下,原審卷㈡第179頁以下),並援引系爭查詢表,及提出109年4月21日交易系統畫面、電腦版交易平台歷史委託查詢紀錄、臺灣期貨交易所選案查核報告為證據(見第一審訴字第2706號卷第93頁以下、第181頁、第389頁)。攸關上訴人是否因被上訴人提供之交易系統無法以負值下單,致未能及時平倉而受有損失,係屬重要之攻防方法。原審未於判決書理由項下記載其取捨之意見,遽憑被上訴人自行製作之系爭查詢表,謂上訴人已成功以負值下單,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576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1151
9#
 樓主| 發表於 2024-2-19 10:47:49 | 只看該作者
112台上296

次按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足以影響判決結果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而所謂判決理由矛盾,係指其理由前後牴觸,或判決主文與理由不符之情形而言。查原審既認系爭不動產為邱創城之遺產,迄未分割,且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邱鴻森等人係本於遺產繼承人之公同關係為請求,性質上係公同共有之權利等語(見原判決書第7頁第17至19列),竟於主文諭知邱雲麗應再給付邱鴻森等人,而未諭知給付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更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576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1151
8#
 樓主| 發表於 2024-2-7 13:43:1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2-7 13:46 編輯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370 號民事判決


查原審係認盧廷景自100年8月18日起至103年3月10日止向竹翔公司借款2,118萬5,080元,於101年3月至5月間清償1,290萬元。而盧廷景於事實審抗辯:伊另於101年9月14日、同年10月31日委由黎世浩依序匯款150萬元、200萬元予竹翔公司清償借款等語,並提出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渣打銀行匯款申請書為證據(見第一審卷一430頁以下、原審卷二164頁)。竹翔公司則否認上開匯款係清償借款(見原審卷二192頁)。乃原審未敘明所憑之依據,逕認上開150萬元匯款係清償借款,復未於判決書理由項下記載盧廷景關於上開200萬元之清償抗辯可否採取之意見,即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576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1151
7#
 樓主| 發表於 2023-6-26 21:03:2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6-26 21:06 編輯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86 號民事判決


再揆諸卷附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宜蘭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先後於102年11月7日、11日、12日支出49萬元(原審卷一274頁);上訴人所有臺灣企銀00000000000號帳戶,陸續於102年11月1日、5日、103年1月6日、5月23日、7月15日、16日、21日,按次提領49萬元,並於103年5月27日、7月4日、28日依序支出100萬元、40萬元、39萬元(原審卷一252、254、260、261頁);訴外人即上訴人兒媳陳孟雯之臺灣企銀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於103年1月22日、3月18日、3月25日支出各49萬元(原審卷一283頁),而被上訴人之臺企0374、合庫0081帳戶,則於前揭日期皆有相當款項存入(原審卷一237、295、238、240、241、239頁),上訴人且就臺企0374、合庫0081帳戶各筆支存與系爭土地價金給付情形,及被上訴人是否在臺等節,逐一臚列金流對帳,同時檢附交易明細供參(原審卷一223至299頁),似徵被上訴人臺企0374、合庫0081帳戶與上訴人帳戶,有款項存取高度重疊之現象。上述事證雖均為間接事實之主張及證明,惟倘若非虛,考量普通日常生活經驗及一般交易習慣,是否尚不足使法院就上訴人所為被上訴人於開設系爭帳戶後,將存摺交其保管運用,系爭土地由其出資買受,借名登記於被上訴人名下之事實主張,認定為真實之心證度到達證明度,即有再事研求之必要。乃原審未遑詳予勾稽,亦未審酌系爭帳戶款項之來源及流向,復未細究與被上訴人要屬至親,且就系爭土地買賣有緊密之利害關係,證言信憑性較弱之證人游玉里所稱,買受系爭土地之資金,係其返國時攜帶大額現金入境等語,於法律及事實上有無可能?何以長期旅居國外之被上訴人,帳戶竟有頻繁密集之支存情形?更未說明上訴人所提金流對帳資料之取捨意見,率以前揭理由,遽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自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576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1151
6#
 樓主| 發表於 2023-6-26 20:57:54 | 只看該作者
又借名登記契約,須出名者與借名者間有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然意思表示是否合致,所探求者為客觀上得認知之意思,法院應綜合締約過程顯現於外之事實,斟酌交易習慣,本於推理之作用,依誠信原則合理認定之。另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所斟酌調查證據之結果,其內容如何,與應證事實之關聯如何,以及取捨之原因如何,如未記明於判決,即屬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5-4-5 06:57 , Processed in 0.022149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