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350|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227條適用231條&所失利益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2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4-18 10:57:4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4-18 11:12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字第 1376 號民事判決



lANT:


爰提起先位之訴,依系爭B契約第5條約定,請求被上訴人應就系爭土地與劉亦茹締結如附件所示之契約書;且被上訴人具有可歸責之事由,致劉亦茹受有自107年8月1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合計1年期間無法獲取金廣米分潤新臺幣(下同)1,352,227元之所失利益,自得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適用給付遲延即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如數賠償。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1 07:25 , Processed in 0.023297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