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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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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抵押權的目的為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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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2-13 18:34:3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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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13 18:42 編輯

[size=15.1581px]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1074 號民事判決

惟系爭抵押權設定係為
    被告徐立克買受系爭房地而存在,並非為被告徐立克積欠陳
    登豐款項而為設定,顯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7條
    第1項前段規定,系爭抵押權設定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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