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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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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追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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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12-20 08:45:0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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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則以:被告於103 年12月10日取得系爭土地最高限額抵
    押權,嗣原告於103 年12月19日方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並
    於103 年12月27日信託登記予合眾建經公司,不論原告有無
    取得借款,基於抵押權追及效力,原告取得系爭土地後即受
    抵押權效力所及,被告自得聲請拍賣抵押物即系爭土地。又
    原告為拖延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陸續提起多
    件訴訟後,未繳納裁判費,再據以提起抗告、再抗告、聲請
    訴訟救助等,且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起訴狀內容幾乎通篇
    照抄其於鈞院105 年度訴字第140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起訴
    狀,原告復於提起本件訴訟後,一再就程序事項提起救濟,
    未就實體事項為具體主張,足徵原告僅為拖延強制執行程序
    之進行等語,以資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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