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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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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雙方代理並非不能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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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7-11 10:10:5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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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1269 號民事判決


惟按禁止雙方代理旨在保護本人之利益,依民法第106 條前段規
定,代理人經本人許諾,得為雙方代理之法律行為。禁止雙方代
理之規定,既非為保護公益所設,自非強行規定,如有違反,其
法律行為並非當然無效,經本人事後承認,仍生效力。查上訴人
所提出100年7月15日被上訴人聘任契約書,係聘任上訴人為院長
主治醫師,且該契約書第四條約定被上訴人每月應按照雙方協議
之薪資按月給付上訴人、另主管津貼及值班費依照被上訴人規定
辦理,該契約似包括上訴人任職院長職務部分,果爾,上訴人似
亦代理被上訴人聘用自己為院長,且被上訴人並未否認其擔任院
長之效力,則同一契約所載之主治醫師部分是否不生效力,已非
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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