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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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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制度非為減輕加害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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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4-19 21:09:0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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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4626 號民事判決


況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
    之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
    險契約為基礎,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
    於同一原因,兩者間原則上並不生損益相抵問題(最高法院
    68年台上字第42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之抗辯無異形同將
    被害人個人繳納之保險費用以主張抵銷,則加害人既非給付
    保險金之人,自不得以之主張抵銷,本件被告以原告領取之
    失能給付87,798元、醫療保險理賠25,134元主張扣除,顯屬
    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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