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739|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非法代操,投資人告公司不見得會贏

[複製鏈接]

66

主題

142

帖子

409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7-4-1 17:02: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按「…期貨商管理規則,其中第55條亦明定,期貨商從事

      期貨交易,不得有下列情形:…未經核准接受全權委託代

      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之期貨交易…。則期貨交易人違

      反上開規定與業務員間私下約定之行為,即非期貨契約所

      委任處理事務之行為。上訴人既開戶投資期貨交易,對上

      開規定自無從諉為不知,本件上訴人與原審被告陳家樺約

      定,全權委由原審被告陳家樺代為操作,事後並分配約定

      一定比例之利潤。原審被告陳家樺並因違法行為,業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有如前述,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與原審

      被告陳家樺間所為約定違反上開規定之行為,核與上訴人

      開戶委任被上訴人○○公司處理期貨投資之期貨契約有別

      ,難謂被上訴人○○公司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上訴人此
      部分之主張,亦無可取。」




(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字第


      58號民事判決參照,本院卷第112頁)。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6 07:04 , Processed in 0.024208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