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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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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時了解默示之分管契約,拍賣後應尊重其他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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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2-30 19:17:3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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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12-30 19:19 編輯

是原告經由本院強制執行程序取得系爭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前,系    爭不動產全體共有人即陳李蕙菁、被告間業已有默示分管契    約存在,且原告於拍定前即已知悉系爭不動產之現使用狀況,揆諸前揭說明,陳李蕙菁嗣後將其應有部分讓與原告,原告對於該分管契約之存在,通常即有可得而知之情形,自應 受該分管契約之拘束。基此,本件被告占有、使用系爭不動產係基於系爭不動產原全體共有人之分管契約,原告既應受該分管契約之拘束,則被告占用系爭不動產具有正當權源,自非無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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