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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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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銷信託登記的判決主文長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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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24 09:44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904號

被告許光輝及江國盛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三日所為信託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二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信託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江國盛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二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許光輝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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