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78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CPL1第286條的適用以及簡易訴訟程序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3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7-10-11 22:21:3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10-11 22:23 編輯

至被告雖曾聲請本院通知訴外人丁大海到庭作證,並一再請求本院命原告提出兩造間之買賣契約,    然按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 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6 條定有明文 。而所謂不必要者,係指聲明之證據中,依當事人聲明之意    旨與待證之事實,毫無關聯,或法院就某事項已得心證而當事人仍聲明關於該事項之證據方法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92    年度台上字第257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聲明之上開證據,無非係為證明「系爭房屋乃其於105 年9 月28日,與    訴外人丁大海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出售予訴外人丁大海,    並經訴外人丁大海指定登記在原告名下」,且「其與訴外人丁大海就系爭房屋另有買回約定」等兩造俱無爭執之事實(參見本院卷第64頁),且關此事實,亦不能佐證被告於本件    所持之抗辯為真(詳參前揭四(二)(三)所述),是為期符合簡易訴訟程序從速終結、減輕人民訟累之旨,被告聲明之旨揭證據,自無調查之必要,爰特予指明。


KL  106,基簡,585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6 12:30 , Processed in 0.027667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