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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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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危害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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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11-18 10:06:2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2-3 08:51 編輯

111侵上訴 152


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而言,至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確有實現加害之意圖或決心,則非所問;又其通知之方式,是以言語或身體舉動為之,是直接通知或間接通知,均非所問(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571號判例意旨、96年度台非字第178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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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10-26 21:43:52 | 只看該作者
查被告與告訴人前為同居之男女朋友,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規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所為本件犯行對告訴人實施不法侵害之行為,即為同法第2條第2款所稱家庭暴力罪,惟因該法並無相關罰則,自應依刑法等相關規定論處。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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