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意思表示與效果意思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2-1-22 15:17
標題: 意思表示與效果意思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1-22 15:46 編輯

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97 號民事判決

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民法第153條定有明文。至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係指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第762號判決先例參照)。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lawshare.option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