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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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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導果為因,不足採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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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被上訴人雖以:縱使依上訴人主張,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以6折計,且沒有抵繳上限之方式進行設算,系爭帳戶之風險指標亦會於109年3月13日9時27分時成為29.87%,因低於30%而遭強制平倉,倘本件於斯時砍倉,則上訴人將再多損失389萬4,100元(試算式詳如本院卷㈠第427至429頁),否定本件上訴人所受損害與其上開錯誤告知之行為有關云云。惟查上訴人係主張倘其事前知悉正確抵繳上限,即不會委託辦理以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而會選擇自行平倉,業如前述,是被上訴人以其錯誤告知之結果,推論上訴人反而會因此虧損更多云云,乃導果為因,不足採憑

g2 112金上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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