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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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與未必故意(交付帳密供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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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8-3 20:52:2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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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8-3 21:02 編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是基於網路交友戀愛,遭詐騙集團利用感情詐騙方式,在取得上訴人投入感情產生信任後,才騙取上訴人提供帳戶,已如前述,而上訴人於不知「丁浩」為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情況下交付本件帳戶資料,事後始發覺受騙,此與一般出售帳戶與他人牟利迥然有別,難認上訴人就本件被上訴人遭詐欺款項之侵權行為有何未必故意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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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8-3 20:54:01 | 只看該作者
被上訴人雖主張自己在110年12月23日就匯款,上訴人卻直到110年12月27日才報警,也有幫助詐欺的不確定故意等語。但依上訴人在警詢時供述自己是大約在110年12月22日交付本件帳戶的網路銀行帳戶跟密碼給「丁浩」(見警卷第8頁),而翌日即110年12月23日9點20分開始,陸續有匯款存入,被上訴人是在同日約11點30分匯入,有本件帳戶往來交易明細可佐(見警卷第52至53頁)。又上訴人是因信任「丁浩」要用於從事金融方面交易而交付本件帳戶資訊,已如前述,則被上訴人匯款進入本件帳戶時,上訴人初見帳戶內已有金流往來後未立即報警處理,也不能因此即直接認為其主觀上預見及容任他人遂行不法行為。加上,上訴人在警詢時供述,自己是在帳戶異動太頻繁後,要詢問「丁浩」時,才發現「丁浩」在交友軟體上之帳號已刪除,再傳送Line及撥打Line電話,「丁浩」均未回應,向銀行詢問才發現帳戶被通報詐欺而去報警及辦理掛失等語(見警卷第8至9頁),並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附卷可查(見警卷第13頁)。則上訴人是在帳戶內頻繁有款項匯入匯出,方察覺有異狀,欲詢問「丁浩」卻未獲回應,向銀行詢問才知道帳戶被通報,即至警局報案並辦理掛失,若上訴人明知交付網路銀行帳戶及密碼將作為詐騙使用或認為作為詐騙使用亦無所謂,則應不會向「丁浩」求證,或詢問銀行該帳戶現況,亦不致向警方報案,而揭露可能之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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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8-3 20:55:02 | 只看該作者
顯見,上訴人提供上揭個人帳戶等資料,並無容認供他人不法使用之意,始於其後查悉可能與原本提供給「丁浩」目的不符時,積極為前揭報警掛失行為,藉以阻止不法危害之發生,雖實際上詐欺集團已詐騙被害人匯款成功,但仍難以上訴人不是在被害人匯款之初就報警、掛失,即認定上訴人有無故延滯報警或掛失止付帳戶之時間,主觀上有意欲詐騙集團使用其帳戶作為詐欺取財工具之不確定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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