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46
1萬
3萬
超級版主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又法院所為處分目的,僅在回復被害人名譽,乃民事損害填補原理,並無規勸加害人改過遷善,預防未然之公益目的,因此以登報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方法(手段),顯然欠缺正當性,不符狹義比例原則。是以無論是否達到自我羞辱式之公開道歉,均非本條項後段所稱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事法院不得為之。
使用道具 舉報
本版積分規則 發表回復 回帖後跳轉到最後一頁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 08:20 , Processed in 0.018352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