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181|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清算之撤回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3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12-28 08:08:1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第 12 條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非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債務人不得撤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法院於裁定前,已依第十九條規定為保全處分者,亦同。

更生或清算聲請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

第一項債權人自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37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12-28 08:15:29 | 只看該作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事聲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至相對人雖曾於原裁定後之110年8月10日具狀撤回本件清算之聲請(司執消債清卷第136頁),然業經異議人具狀表明不同意其撤回清算之聲請(事聲卷第21頁),故依消債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相對人撤回清算之聲請並不合法,亦予敘明。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6 07:18 , Processed in 0.023337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