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936|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民法第431條第1項之適用

[複製鏈接]

5475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122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0-10-6 21:16:5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10-6 21:19 編輯


最高法院 107 年台上字第 2471 號民事判決


按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出租
人依民法第431條第1項規定雖應償還其費用,但以現存之增價額
為限。所謂有益費用,係指承租人就租賃物施以增添或改良,因
而增加該租賃物價值而支出之費用。所稱現存之增價額,則指租
賃關係終止時,現存增加之價額而言。倘現存之增價額,多於所
支出之費用或與之相等者,固應償還其費用之全部,如現存之增
價額,少於所支出之費用者,則祇須償還其現存之增價額。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75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122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0-10-6 21:18:41 | 只看該作者

[size=15.1581px]最高法院 107 年台上字第 2471 號民事判決

次查鑑定人鑑定系爭建物之所增價值為4,321萬8,483元
,然考慮從100年10月23日開始使用至102年7月18日終止契約共2
年折舊的減價後,所增價值則為4,141萬1,496元(原審卷㈣ 124
、125頁),似認系爭建物於系爭契約終止時之現存價額為4,141
萬1,496 元;果爾,系爭建物現存之增價額,少於被上訴人支出
之費用,依上說明,上訴人僅須償還其現存之增價額。原審遽以
系爭建物於初建時之增價額,作為系爭契約關係消滅時現存之增
價額,亦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22 19:49 , Processed in 0.022442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