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151|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健保局的代位請求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3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0-1-25 09:22: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按106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健保法第95條第2項第1款規定
    :「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
    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
    使損害賠償請求權:一、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
    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時,向第三人
    請求。」是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提供醫療
    給付者,該項醫療費用請求權,已法定移轉予中央健康保險
    局(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1159號判決參照),如加害之第
    三人有投保責任險者,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得向責任保險
    之保險人代位請求該項給付,取得直接向責任保險之保險人
    請求給付保險金之權利,如加害之第三人未投保責任保險者
    ,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損害賠償請求權即法定的移轉予
    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由該保險人行使,此觀諸該法條文
    義,灼然甚明。而其立法理由為:「全民健保公民共識會議
    之與會人員,一致認為保險事故如果係可明確歸責於第三人
    之事由所導致,全民健保之保險人於給付後,應向該第三人
    代位求償,以符公平正義原則...。」足認許苑芸等12人對
    上釗順公司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時,原告始取得代位求償權利
    。查,許苑芸等10人(另林坤榮及張晏銓二人詳於後述)有
    投保全民健康保險,相關醫療費用已由原告提供保險給付,
    給付予全民健康保險之特約醫療機構,及上釗順公司已向被
    告投保系爭保險契約,保險期間為105年12月31日中午12時
    至106年12月31日中午12時止,系爭爆炸事故係於前揭保險
    期間內發生,致許苑芸等10人受傷等情,為兩造所不爭(見
    不爭執事項欄(三)),且上釗順公司應對許苑芸等10人負損害
    賠償責任,亦認定如前,是被告應依系爭保險契險約定,負
    賠償責任,原告於提供保險給付後,依前揭健保法第95條第
    2項第1款規定,取得直接向責任保險之保險人即被告請求給
    付保險金之權利,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6 03:02 , Processed in 0.021988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