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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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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之自行修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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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0-30 20:48:1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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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
      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
      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民法第493條第1
      項、第2項規定可稽,是關於有應可歸責於承攬人之工作
      瑕疵,承攬人經定作人定期限修補而逾期未為修補者,定
      作人即得自行修補,並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之必要費用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771號裁判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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