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295|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與有過失與被害人的過失判準為何?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3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9-6 21:21:5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9-6 21:2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消上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並非指被害人違反注意義務,而僅係對損害之發生能注意而不注意而已,此與侵權行為以故意過失為其成立要件之過失意義,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即必須加害人違反注意義務者不同(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611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民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係間接被害人得請求賠償之特例。此項請求權,自理論言,雖係固有之權利,然其權利係基於侵權行為之規定而發生,自不能不負擔直接被害人之過失,倘直接被害人於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時,依公平之原則,亦應有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3年台再字第182號判例意旨參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37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3-9-6 21:22:17 | 只看該作者
查,系爭事故發生之中溫池,設有使用須知注意事項及警語標示,載明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等疾病之患者禁止使用中溫池等語(見相字卷第71-73頁),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10 頁),可見遠東公司為防免前開疾病患者使用中溫池造成危險,已有警示之措施。又關德平有癲癇病史,於系爭事故發生時,仍有服用抗癲癇藥物,有如前述;且關德鳳亦陳稱關德平於1年前曾因在竹東某游泳池癲癇發作,送臺大醫院治療,救生員描述關德平當日至中溫池前,曾使用烤箱等語(見相字卷第59頁),則無論關德平是否係因癲癇發作致生系爭事故,其有癲癇疾病,曾於某游泳池發作,卻疏於注意自己身體健康狀況,未防範可能發生之危險,仍使用禁止其進入之中溫池,致生死亡之結果,其就系爭事故之發生,實與有過失,依上說明,上訴人亦應負擔關德平之與有過失。本院審酌游育權2人及關德平之前開過失情節,認關德平就系爭事故之發生,應負10分之8過失責任,爰就此部分依上規定酌減游育權等2人之連帶賠償責任10分之8,則游育權等2人就上訴人所受損害應負之連帶賠償責任為10分之2。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6 05:15 , Processed in 0.018397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