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8|回復: 2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塗銷與調解移轉

  [複製鏈接]

5573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1132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昨天 22:4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4-3 23:0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字第 824 號民事判決


觀之系爭調解筆錄第2條、第5條約定:「二、上訴人應會同被上訴人於履行第四項第一期款義務之同時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OOOOO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號)房屋(建號:OOOOO)之建物於99年2月3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上訴人之被繼承人羅林映雪所有。」、「五、如應辦理第二項不動產塗銷登記所生之相關稅負、規費則依相關法令而定納稅義務人及繳納義務人;地政士報酬則由被上訴人負擔。」(見原審卷一第19頁),可知兩造於系爭調解筆錄約定將系爭不動產99年2月3日之系爭登記以塗銷回復原狀之方式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而系爭不動產嗣經被上訴人於111年8月底以「調解移轉」為登記原因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同年9月5日辦畢,此有系爭不動產異動索引、士林地政113年10月8日北市士地籍字第1137017273號函所檢附111年北投字第097680號登記申請案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3頁至第144頁、第148頁至第149頁、第153頁至第154頁、第181頁至第204頁),顯然系爭不動產並非依照兩造於系爭調解筆錄所約定之「塗銷」方式為之,被上訴人依系爭調解筆錄第5條約定請求上訴人返還其以「調解移轉」辦理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所生之土地增值稅,即與該條約定文義未合,難認有據。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573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1132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昨天 22:49 | 只看該作者
上訴人雖主張兩造於系爭調解筆錄已就辦理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程序之相關費用應由何人繳納、何人負擔有明確認知及合意,然為上訴人所否認,且上訴人於收受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11年8月19日北市稽北投增字第1118704021號函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北投分處111年9月2日北市稽北投乙字第1115706348號函(見原審卷一第35頁至第37頁、第103頁、第107頁)後,知悉被上訴人以「調解移轉」方式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而遭稅捐稽徵機關課徵土地增值稅,上訴人旋委託施中川律師於111年9月8日以電子郵件通知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李岳明律師因稅捐機關表示登記原因並非系爭調解筆錄所載之「塗銷」,而是「調解移轉」,以致產生土地增值稅爭議,煩請將登記原因更正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09頁至第111頁),上訴人復於111年9月12日寄發林口中正路郵局存證號碼248號存證信函通知被上訴人應依系爭調解筆錄所載將系爭不動產之登記原因更正為「塗銷登記」,以免稅捐稽徵機關補徵稅款,徒增雙方紛爭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9頁至第33頁、第113頁至第115頁),被上訴人遂於111年9月16日向士林地政提出將系爭不動產登記原因從調解移轉更正為塗銷所有權登記並回復登記為羅林映雪所有之申請(見原審卷一第39頁至第41頁、第117頁至第119頁),並於111年9月19日寄發板橋文化路郵局存證號碼1222號存證信函通知上訴人表示其辦理系爭不動產登記事宜,悉依照系爭調解筆錄履行,而地政事務所為何以「調解移轉」為登記原因,非以「塗銷登記」,事涉地政事務所行政登記程序之相關作業規範,被上訴人已於111年9月16日提出登記原因之更正申請等語(見原審卷一第43頁至第47頁、第121頁至第124頁),而後士林地政以111年9月21日北市士地登字第1117015289號函通知被上訴人對於請求更正登記原因之申請無法同意辦理,倘另有相關證明文件,請於15日內檢附憑審(見原審卷一第49頁至第53頁、第125頁至第127頁),被上訴人雖於111年10月3日向士林地政申請延長上開期間(見本院卷第347頁),惟因逾期未補正,仍經士林地政以111年10月12日北市士地登字第1117017365號函駁回其更正登記原因之申請(見本院卷第351頁),被上訴人嗣於111年11月7日寄發板橋文化路郵局存證號碼1455號存證信函告知上訴人因地政事務所仍維持以「調解移轉」為登記原因,並逕向上訴人請求返還其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房屋稅等費用(見原審卷一第55頁至第73頁、第129頁至第133頁),則由上訴人事後知悉被上訴人以「調解移轉」方式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而遭稅捐稽徵機關課徵土地增值稅後,立即向被上訴人表示異議,被上訴人亦配合向士林地政提出更正申請等情以觀,應認上訴人所辯兩造於調解當時約定以塗銷登記方式辦理,均認知無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兩造並未就土地增值稅由何人負擔達成共識乙節,確屬有據。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573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1132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昨天 22:52 | 只看該作者
再參諸證人即辦理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地政士助理員莊玉華於本院證稱:被上訴人將系爭調解筆錄交予伊辦理登記,伊在111年7月8日送件,士林地政於111年7月14日退件表示不能以回復所有權方式登記,要以調解移轉方式辦理,並須補正申報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及契稅,伊有將此事告知被上訴人,但未告知上訴人,被上訴人請伊依照士林地政補正事項辦理,伊即將原「和解回復所有權」之登記原因變更為「調解移轉」,並自網路下載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房屋稅繳款單請被上訴人繳納後,重新送件,而當初以回復所有權方式辦理,伊認為不用繳稅,就直接送件辦理登記等語(見本院卷第283頁至第287頁),則證人莊玉華既為被上訴人所委任,被上訴人於委任時顯然亦認知無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否則自始即應指示莊玉華辦理繳納或逕向上訴人請求繳納;證人施中川亦於原審證稱:調解討論過程中有提到用塗銷方式可以免除土地增值稅,兩造在討論系爭調解筆錄第5條的時間並不多,只是有提到可以免除土地增值稅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62頁至第163頁),復於本院證稱:兩造當初和解一直認為是以塗銷方式辦理登記,不是另行辦理移轉登記,應該不會有土地增值稅的負擔,系爭調解筆錄第5條是在筆錄製作快完成時,法官或書記官問到稅的負擔,但因為和解條件為塗銷登記,應該不會有稅的負擔,所以當下兩造均無回應,後來法官或調解委員建議記載為依法令負擔,上訴人認為既然沒有稅的負擔,就沒有異議,被上訴人也無異議等語(見本院卷第368頁至第372頁),據此可知,兩造於調解當時既均認知係以毋庸繳納土地增值稅之塗銷方式辦理,系爭調解筆錄第5條又係載明「如應辦理第二項不動產塗銷登記所生之相關稅負…」,該稅負顯然不包含土地增值稅,兩造並未就土地增值稅之負擔達成合意,被上訴人自無從依該約定請求上訴人返還其以「調解移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所生之土地增值稅。被上訴人雖主張證人施中川證述之內容與系爭調解筆錄文義不符,欠缺憑信性,諉無可採云云。然系爭調解筆錄第2條、第5條均已明確記載為「予以塗銷」、「回復登記」、「塗銷登記」,證人施中川並無被上訴人所稱證述內容與系爭調解筆錄文義不符之處,且由兩造前揭往來電子郵件及存證信函,亦可知「調解移轉」並非兩造於系爭調解筆錄所約定之辦理方式,亦足以佐證上訴人委由證人施中川進行調解當時,確無與被上訴人就以「調解移轉」方式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所產生之土地增值稅由何人負擔達成意思表示合致,證人施中川前開所述並無不實可言。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5-4-4 04:17 , Processed in 0.022580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