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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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認有達不能工作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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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5-31 21:0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270 號民事判決

10個月無法工作之營業損失:依上訴人所提診斷證明書(審訴字卷第105頁),上訴人僅曾因系爭傷害於110年8月5日住院,於同日接受腰椎第三節經皮人工骨泥椎體成形手術,於翌日出院。其次,七賢外科111年9月12日七賢脊醫信字第1110701號函(訴字卷一第95-97頁),記載上訴人出院後腰薦椎疼痛並沒有完全改善,至於疼痛的程度會不會影響工作屬於主觀的認定,上訴人後續於門診接受過幾次的增生治療注射,主要是軟組織受傷,上訴人於110年11月8日最後一次門診時,仍有抱怨疼痛等語,可見上訴人因系爭傷害僅住院1日,雖有抱怨疼痛情形,然尚無從認定已影響其所稱之開車載運童裝擺攤販售之工作能力,即難認有達不能工作之程度,自不得請求無法工作之營業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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