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811|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簡化爭點與民訴法447條之關係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3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2-3 12:42:3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則兩造已於第一
審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就附表三編號4、6、9 之請求部分,協
議並簡化為璟豐公司如負遲延給付責任,其利息自105年8月10日
起算;附表三編號7 部分提撥勞退準備金部分,協議簡化為林仲
義未請求遲延利息,即璟豐公司應否負民法第233條第1項之責任
,已非爭點;編號8保證人津貼不足部分,協議並簡化98 年度至
104年度保證津貼為146萬4834元,林仲義復於第二審提出璟豐公
司應負年終獎金、員工紅利及保證人津貼紅利(附表三編號4、6
、9)於105年8月10 日前之遲延給付責任,就勞退準備金之提撥
(附表三編號7),於各應提繳日起負遲延給付責任;98年1月至
104年1月之保證人津貼金額,係160萬元323 元,而非協議之146
萬4834元等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惟未能釋明可於第二審提出
之事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3項規定,原審駁回該項攻擊、
防禦方法而不予審酌,自無違背法令可言。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6 08:06 , Processed in 0.019259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