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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法官訊問之內容,非Xxx之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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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26 12:4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上字第 1356 號民事判決


系爭房屋於出租被上訴人前,亦作為餐廳使用,餐廳名稱分
    別為「貝拉貝羅餐飲有限公司」及「里米尼義式簡餐店」,
    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103年4月18日北區國稅桃園銷
    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營利事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計18紙在卷足稽(本院卷㈠第
    142-160頁),參酌網友於網路上分享至該二間餐廳用餐之
    經驗分享等之文章(本院卷㈠第180-187頁),顯見系爭房
    屋於出租予被上訴人前,亦係作為餐廳使用,無被上訴人所
    稱系爭房屋「地板」或「基地」之塌陷瑕疵。被上訴人提出
    之原證四照片(桃簡字第16-17頁)僅得證明系爭房屋之地
    板被挖土機挖掘過成一片狼籍,不能證明上訴人於交付系爭
    房屋予被上訴人時,系爭房屋已有地板、基地塌陷之瑕疵。
    證人郭幼驊於原審就法官問:「系爭房屋是否如原證4所示
    地板塌陷,無法使用?」時,僅回答:「這就是我們拆除後
    系爭房屋的現場」等語(原審卷第90頁),並未證稱系爭房
    屋地板塌陷無法使用,上開「原證4所示地板塌陷,無法使
    用」係法官訊問之內容,非郭幼驊之證言,是被上訴人提出
    之原證四自難作為有利於被上訴人認定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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