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983|回復: 2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暫時處分之會面及非會面交往方式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2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0-3-9 20:43:0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家暫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一、會面交往方式:
    相對人應於每月第一、三、五週週六上午10時將子女蘇東翔
    、蘇家鴻送至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門口(地址:新北市○○
    區○○路00號),交由聲請人帶回會面交往至翌日(週日)
    下午5 時許,並於週日下午5 時將蘇東翔、蘇家鴻送回前開
    丹鳳派出所門口交由相對人帶回。   


二、非會面交往方式:
    聲請人於不妨礙子女蘇東翔、蘇家鴻學業、生活起居作息之
    前提下,得於每週三晚上七時三十分至八時以通訊軟體視訊
    、通話或電話與未成年子女蘇東翔、蘇家鴻會面交往。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25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0-3-9 20:43:22 | 只看該作者
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
    暫時處分。第1 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
    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關於得命暫時處分之
    類型及其方法,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
    1 項前段、第3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關於
    未成年子女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事件後,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得命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會面交往之方
    式及期間或為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並應審酌未
    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
    法第7 條第1 項第7 款、第8 款、第2 項規定甚明。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25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0-3-9 20:43:50 | 只看該作者
經查,兩造於92年11月19日結婚,育有未成年子女蘇婉庭、
    蘇東翔、蘇家鴻,嗣聲請人離家並具狀向本院訴請離婚,後
    追加請求酌定對未成年子女蘇婉庭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現
    由本院以108 年度婚字第632 號離婚等事件審理中等情,業
    經本院調取上開108 年度婚字第632 號卷宗核閱屬實。聲請
    人主張其提出離婚訴訟後,曾長達五個月未能見到蘇東翔、
    蘇家鴻,直至108 年12月19日開庭後相對人始讓聲請人探視
    蘇東翔、蘇家鴻乙節,業據兩造到庭不爭執,參以相對人表
    示願意配合時間、尊重法院裁定,讓兩造均能順利與三名子
    女進行會面交往等語(見本院109 年1 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
    ),足認聲請人現況確實未能正常、規律與未成年子女蘇東
    翔、蘇家鴻會面交往。本院審酌父母子女為人倫至親,而兩
    造所生未成年子女蘇東翔、蘇家鴻,自需父母雙方共同呵護
    、照顧,以健全其身心發展,倘因父母一方之因素,致疏遠
    他方,均難認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又親情之維繫,
    應力求持續且穩定之發展,一旦中斷,無論將來回復與否,
    對未成年子女均屬不利,復參酌本件離婚等事件仍待相當期
    間始能終結之程度,是本件自有暫定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蘇
    東翔、蘇家鴻會面交往方式之必要,爰酌定聲請人與未成年
    子女蘇東翔、蘇家鴻會面交往之方式之暫時處分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俾利未成年子女之身心健全發展。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3 02:13 , Processed in 0.022050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