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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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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在借名人死後自然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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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7-11-28 23:22:2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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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民法第550 條前段    規定甚明。經查,系爭土地之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既係存    在馮阿旺與被告馮天霖與馮輝銘間,自可類推適用民法委任    之相關規定,是馮阿旺與被告馮天霖與馮輝銘間就系爭土地    成立之借名登記關係,即應類推適用民法第550 條前段規定    ,因死亡而消滅,無待當事人另行行使終止權。是以系爭土    地仍屬馮阿旺之財產,其死亡後,即為遺產,而由馮阿旺之    繼承人承受系爭遺產之一切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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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11-8 23:34:3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8 23:38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265號


按借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
    關係,性質與委任關係類似,應類推適用委任關係終止、消
    滅之規定。而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之任何一方為終止意思表
    示或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民法第549 條第1 項、第550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756 號判
    決意旨參照)。又按借名登記之財產若無特別約定,類推適
    用委任規定,出名人或其繼承人應於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後返
    還標的物於借名人或其繼承人(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
    1729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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