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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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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失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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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1-4-18 22:56:4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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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另以被上訴人長期不行使權利,迨至107年6月間方提起本件訴訟,應有權利失效理論之適用云云置辯。惟按權利失效係源於誠信原則,以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已達相當之期間,致義務人產生權利人將不再行使其權利之正當信賴,並以此作為自己行為之基礎,而依一般社會通念,權利人嗣後如又對之行使權利,有違誠信原則者,始足當之。因此,倘權利人僅長時間未行使權利,別無其他足致義務人產生將不再行使其權利之信賴,並據此信賴作為嗣後行為之基礎,而應予保護之情形者,即難認有權利失效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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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10-9 22:49:1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0-9 22:52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1097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雖抗辯:兩造已於104年6月1日簽訂交屋結算明細表,結清相關買賣雙方應付款項,被上訴人享受入住、裝潢等利益,被上訴人於系爭買賣契約履行完畢後4年餘始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給付遲延利息,有違誠信原則並有權利失效原則之適用等語。惟:被上訴人於系爭建案交屋並移轉所有權登記後辦理貸款外,僅單純沈默外,並無任何舉動或特別情事,足使上訴人信賴其等不行使系爭契約相關權利。至被上訴人履行交付價金義務後,裝潢、入住系爭房屋,無非係本於所有權之正當權利行使。此外,上訴人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有何足以引起義務人之正當信任,以為權利人已不欲行使其權利,則被上訴人單純未行使權利,尚不足以使上訴人以為已拋棄權利,依上開說明,自不得僅以被上訴人暫未行使權利,即認其等行使權利即違反誠信原則,而有權利失效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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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前天 21:1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5-30 21:2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易字第 52 號民事判決

按權利人在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依特別情事,足以引起義務人之正當信賴,認為權利人已不欲行使其權利,或不欲義務人履行其義務,或以此信賴為其行為之基礎,按一般社會通念,應對義務人加以保護,即認權利人所行使之權利,不發生應有之效果,乃源於誠信原則之「權利失效原則」。法院為判斷時,應綜合權利性質、法律行為種類、當事人間關係、社會經濟狀況、當時時空背景及其他相關情事,以為認定之依據。該所謂特別情事,必須權利人之具體作為或不作為(如經相對人催告行使權利,仍消極未有回應),或積極從事與行使權利相互矛盾之行為等,始足當之;倘權利人僅長時間未行使權利,別無其他足致義務人產生將不再行使其權利之信賴,並據此信賴作為嗣後行為之基礎,而應予保護之情形者,即難認有權利失效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50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9、1087號、109年度台上字第609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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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前天 21:20 | 只看該作者
況前案甫於111年8月11日判決確定,上訴人隨即於同年9月14日提起本件訴訟,顯無任何特別情事足使被上訴人信賴上訴人已不欲行使其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被上訴人亦未說明並證明上訴人有何足使其信賴不欲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特殊情事,自難僅以其久未行使權利,即認其本件行使權利係違反誠信原則。則綜合權利性質、法律行為種類、當事人間關係、社會經濟狀況、時空背景及一切相關情事,上訴人以本件訴訟行使其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並無違反誠信原則。被上訴人僅以上訴人未聲明異議、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或對被上訴人寄發之存證信函表示反對意見,即謂其權利失效,尚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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