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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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與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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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5-12-22 19:46:4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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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雖抗辯其交付系爭帳戶之帳號及密碼並無過失云云。惟按以申辦貸款等方式要求他人交付、提供人頭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顯均與一般商業習慣不符,蓋申辦貸款僅需提供申辦者個人帳戶之帳號資訊作為收受貸放款項之用,並不需要交付、提供該申辦者帳戶、帳號支付功能所需之必要物品或帳號及密碼等資訊,易言之,以申辦貸款為由交付或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已非屬正當理由(洗錢防制法第22條立法理由參照)。是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且勤勉負責之人,於申辦貸款之情況下,應能預見並避免或防止將其個人帳戶之帳號及密碼等資訊交付他人,俾免造成其他人遭詐欺集團詐欺而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復遭提領一空之損害結果發生,是謹慎理性之銀行帳戶申設人在申辦貸款情況下,自不應將帳號及密碼交付放貸方,否則即有背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因而構成注意義務之違反而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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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5-12-22 19:48:2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12-22 20:00 編輯

經查,依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如附件所示之LINE對話記錄及兩造不爭事項1,可知上訴人為成年人,二專畢業,並有正當工作,且有申辦貸款之經驗,具有相當程度之學識、社會經驗及金融消費貸款常識,理應知悉現今一般商業習慣,申辦貸款僅需提供個人帳戶之帳號資訊作為收受貸放款項之用,並不需要提供帳號及密碼予放貸方使用自己銀行帳戶,且上訴人於112年7月1日即已知悉與其聯絡貸款事宜之LINE帳號「全球融資理財公司」之人,並非銀行,而係「按你的分數來定製方案」之「代辦公司」,後續聯絡對象亦是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LINE帳號「李冠龍」之人,已與一般正常向銀行貸款必會知悉代辦公司或銀行承辦人之真實姓名及職位等情形迥異,又「李冠龍」於112年7月6日指示上訴人至銀行設定系爭帳戶之約定轉帳帳號,再於次日交付帳號及密碼,更是違反社會上正常貸款交易之習慣,及洗錢防制法等法令規定,上訴人理應注意、能注意、竟不注意一般具有此相當知識經驗,且勤勉負責之謹慎理性之銀行帳戶申設人,在申辦貸款之情況下,亦不應將帳號及密碼交付放貸方之注意義務,竟不為謹慎理性之人在相同向銀行申辦貸款情況下,所應為之行為,反而在不知對方真實姓名年籍之情形下,率依對方指示交付系爭帳戶帳號及密碼,則依上訴人已成年、有工作、二專畢業、有貸款經驗、社會上正常貸款交易之習慣,及洗錢防制法等法令規定等情形觀之,上訴人應已構成注意義務之違反而有過失。上訴人辯稱其無過失云云,應不足採。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度金上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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