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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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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的注意義務到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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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4-3 21:36 編輯

查上訴人存款實務手冊第2節第3點㈡規定:驗對印鑑時應仔細確實,並應以印鑑折接比對(見原審卷二第127頁),而銀行局及銀行同業公會聯合會就印鑑比對作業並無統一規範,由各金融機構按內部規定辦理,未強制金融機構必須建置印鑑比對系統作為輔助等情,為原審確定之事實,則能否僅以上訴人未建置印鑑比對系統,論斷其未盡注意義務?已滋疑問。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1044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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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昨天 21:34 | 只看該作者
且送鑑參考之系爭取款憑條之B章印文與系爭帳戶印鑑卡之A章印文,經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下稱憲兵鑑識中心)以重疊比對法,發現系爭取款憑條上之印文外框、字體與印鑑卡上之印文不符,有該中心印文鑑定報告在卷可稽(見第一審卷一第409至415頁),則憲兵鑑識中心經由不同於折接比對法之重疊比對法,始能鑑識A、B章印文之差異,似見兩者於客觀上難以區分,極為相似。果爾,花蓮分行之承辦人員能否依上訴人之內部規範以折接比對方法或以肉眼辨識系爭取款憑條上之B章印文非留存於印鑑卡上之A章印文?即屬未明,此攸關上訴人是否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判斷。原審未遑細究,遽謂上訴人未建置印鑑比對系統,致花蓮分行承辦系爭借貸業務之行員未能察覺系爭取款憑條非蓋用原留印鑑A章,違反審查義務,尚嫌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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