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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構成詐騙集團的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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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0-22 12:0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度金上易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而上訴人自100年11月1日起至11月5日止之對話,均係關於註冊幣託帳號、兼職每月可獲得之報酬及抽成等,並未提及與詐欺集團有關之事項。可見上訴人應係受「海綿寶寶」以高額月薪及抽成引誘,始同意協助「海綿寶寶」申請幣託帳號,並拍攝其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傳送予「海綿寶寶」。而身分證記載姓名、年籍及住址等重要個人資料,如非輕信「海綿寶寶」係為註冊幣託帳號,實無可能輕易傳送個人身分證正反面照片予「海綿寶寶」,及將自己之重要個人資料暴露予他人知悉。倘若上訴人知悉或可預見「海綿寶寶」為詐欺集團成員,且「海綿寶寶」註冊幣託帳號及取得系爭台新銀行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之目的,係作為詐欺及洗錢使用,除非決定參與或協助該詐欺集團犯罪,否則當無可能輕率將個人重要資料提供予「海綿寶寶」,使自己陷於不可預知之風險。是以,上訴人為取得該高額報酬之兼職工作,輕率將其身分證及銀行帳戶等重要資料提供予「海綿寶寶」,並協助「海綿寶寶」註冊幣託帳號,確有思慮未周之處,然尚難認上訴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海綿寶寶」為詐欺集團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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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10-22 11:59:30 | 只看該作者
又「海綿寶寶」自110年11月1日起,持續以高薪及抽成為誘因,要求上訴人協助註冊幣託帳號,上訴人即以「我不用自己領錢吧?」、「所以沒有風險?」、「那你會給我帳號密碼嗎?」等詞詢問「海綿寶寶」,「海綿寶寶」則以「我們的操作都是正規合法的」、「我們都是正規合法的操作,也在正規平台上作業」、「這是平台認證啦,很嚴格的」等語告知上訴人,上訴人於同年11月5日同意提供上開資料,並協助「海綿寶寶」以其名義註冊幣託帳號,亦有附件二所示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憑(見本院刑事卷第51至67頁)。倘非有從事虛擬貨幣投資經驗或相類似業務之人,否則「海綿寶寶」所提在「幣託虛擬貨幣交易所」註冊帳號、綁定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及進行虛擬貨幣買賣等情,實難以立即辨別其合理性及合法性;再觀諸上訴人與「海綿寶寶」於上開期間之對話內容,均係聯繫如何註冊幣託帳號及綁定金融機構帳戶,未見明顯或隱含與詐欺、洗錢工作相關之對話,而一般民眾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程度常因人而異,衡以社會上不法份子為遂行其詐欺犯罪目的,事先必備有容易取信於人之說詞,且詐欺集團詐欺他人財物之手法亦時常更新,實難期待一般民眾均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免遭詐騙、利用,是尚不能完全排除上訴人係因一時疏忽、輕率誤信「海綿寶寶」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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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10-22 12:01:13 | 只看該作者
又「海綿寶寶」自110年11月1日起,持續以高薪及抽成為誘因,要求上訴人協助註冊幣託帳號,上訴人即以「我不用自己領錢吧?」、「所以沒有風險?」、「那你會給我帳號密碼嗎?」等詞詢問「海綿寶寶」,「海綿寶寶」則以「我們的操作都是正規合法的」、「我們都是正規合法的操作,也在正規平台上作業」、「這是平台認證啦,很嚴格的」等語告知上訴人,上訴人於同年11月5日同意提供上開資料,並協助「海綿寶寶」以其名義註冊幣託帳號,亦有附件二所示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憑(見本院刑事卷第51至67頁)。倘非有從事虛擬貨幣投資經驗或相類似業務之人,否則「海綿寶寶」所提在「幣託虛擬貨幣交易所」註冊帳號、綁定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及進行虛擬貨幣買賣等情,實難以立即辨別其合理性及合法性;再觀諸上訴人與「海綿寶寶」於上開期間之對話內容,均係聯繫如何註冊幣託帳號及綁定金融機構帳戶,未見明顯或隱含與詐欺、洗錢工作相關之對話,而一般民眾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程度常因人而異,衡以社會上不法份子為遂行其詐欺犯罪目的,事先必備有容易取信於人之說詞,且詐欺集團詐欺他人財物之手法亦時常更新,實難期待一般民眾均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免遭詐騙、利用,是尚不能完全排除上訴人係因一時疏忽、輕率誤信「海綿寶寶」之詞。此外,上訴人自110年11月5日協助「海綿寶寶」以其名義註冊幣託帳號後,「幣託虛擬貨幣交易所」於同年11月12日始審核通過,迄至上訴人於同年11月18日將系爭帳戶與幣託帳號進行綁定為止,上訴人於此段期間,多次向「海綿寶寶」詢問「我應該不會哪天帳戶變警示帳戶吧」、「如果被警示呢」,「海綿寶寶」仍向上訴人稱「正規平台合法買賣貨幣不會啊」,並叮囑上訴人「妳也一定不要去賣銀行卡去寄銀行卡」、「現在詐騙超多,不要寄金融卡和存簿給別人」、「只有用妳的網路銀行帳戶匯款到BitoPro交易所的專屬帳戶購買貨幣,不會需要去銀行提領,也不會匯款給另外任何銀行帳戶喔」、「如果我叫妳去銀行提領錢,請妳馬上報警喔」,且為取信上訴人,並將不詳男性之「身分證照片」傳送予上訴人等情,此有附件二所示LINE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按(見本院刑事卷第81至127頁)。是上訴人協助「海綿寶寶」註冊幣託帳號之行為,並未實際交付、寄送自己帳戶資料予他人,此與現今多數詐欺集團,為使詐欺款項匯入自身得以掌握控制之銀行帳戶,而向他人蒐集銀行帳戶帳簿或提款卡,以利提領詐欺款項等方式相異,且「海綿寶寶」為取信上訴人,傳送不明男性之身分證照片予上訴人,並多次叮囑切勿寄出金融機構提款卡,避免遭詐欺集團利用,則上訴人主觀上是否足以辨別並認識「海綿寶寶」所提出前揭兼職工作,係與詐欺取財或洗錢行為相關,已非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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