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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條款是否為證據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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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12-26 12:57:3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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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2-26 13:12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947 號民事判決


(g2認定)


雖系爭買賣契約第14條
    約定:「保密條款: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雙方針對本契約內
    容均須保密,不得對外洩漏,並不得作為任何官方證明文件
    ,若任一方違反前述規定造成他方損失,應對他方負完全法
    律及賠償責任。」惟僅為保障兩造就重劃標的土地及重劃後
    所配得土地之買賣關係穩定,避免他人高價搶地、屯地,非
    兩造合意就本件訴訟應(或不得)以何種證據方法確定事實
    之情形,非屬證據契約,無從阻卻被上訴人據為請求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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