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54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構成未遵期履約之違約事由(驗收及交付)

[複製鏈接]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9-18 16:53:0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9-18 17:30 編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263 號民事判決


系爭合約第14條違約處理:第1項約定「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事由,或因法令或政府命令等強制力介入情形,經甲方(指原告)同意延長標得物交付期限或履行契約義務所約定期間之情形外,乙方(指被告永烜公司)均須依所定期限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合約義務。如有遲誤,每逾一日應按標的物總價款千分之三計算遲延違約金,直到完成為止」(見補字卷第33頁),依其文義,該條項所指被告永烜公司應給付之違約金,係指被告永烜公司違反系爭合約所定期限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合約義務而言。而上開所謂「依所定期限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合約義務」,對照系爭合約第3條第2項約定「乙方(指被告永烜公司)全部買賣標的物設備安裝完成後,應按甲方(指原告)之要求標準及驗收項目實施驗收,經甲方人員正式驗收合格並完整交付甲方後,始生交付之效力」等語可知,被告永烜公司如未於108年2月12日前完成FAT,及於108年4月10日前完成驗收,即構成未遵期履約之違約事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 07:01 , Processed in 0.017234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