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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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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德準則及誠信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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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勞訴字第 44 號民事判決


查上開道德準則及誠信守則經原告頒布,並適用於原告之員
    工,屬工作規則,為兩造勞動契約之一部,被告自有遵循之
    義務。被告收受沿山公司及無盡藏公司給付之1056萬1516元
    ,為兩造所不爭執,業如前述。沿山公司及無盡藏公司均為
    原告之廠商,被告於執行採購業務時收受該二公司給付之金
    錢,確與上開道德準則及經營守則有違,被告為原告服勞務
    未遵循原告頒布之工作規則,足徵其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
    務,而有可歸責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亦不待言。然原告
    並未因被告收受沿山公司及無盡藏公司給付之金錢而受有損
    害,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原告既未受有損害,自不得請求被
    告負賠償之責。準此,原告依勞動契約第12條第1 項及民法
    第227條第1 項準用第226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債務不履行
    之損害賠償1056萬1565元,自屬無據,難以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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