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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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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在砍倉前仍會看電腦該客戶是否被高風險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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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9-7-13 10:32: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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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5.1581px]關於兩造簽署系爭契約究否違反期交所業務規則第44條、期    貨商於營業場所外辦理開戶作業前置作業應行注意事項第3    點第4款規定、或內控制度CA-21120客戶徵授信作業、期交    所業務規則第21條第3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等規    定,均僅涉行政規則之違反,與系爭契約效力無關。又所謂    風險指標低於25%依法強制平倉,係指當日收盤前全部予以    強制平倉即符合內控制度規定,此觀期交所查核報告認定原    告強制平倉時點符合內控規定及期交所106年4月13日臺期結    字第10603002750號函可明。故被告抗辯本件應於8:52進行    強制平倉作業,應有誤會。況兩造簽署系爭契約包含「交易    人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約定書」,SPAN(    標準投資組合風險分析)為保證金計算風險控制系統,觀諸    被告提出以8:52之成交價為基準製作即時平倉計算表(下    稱附表1,詳本院卷第505至507頁),亦有未計算波動率風    險值(SPAN)之錯誤。而實際於實務操作上,除委託人要求    立刻平倉外,通常期貨商尊重客戶的意願,先讓其自行掛價    平倉,本件被告亦自行平倉至8:55:33。且以本件而言,8    :50:44被告帳戶風險指標固為-176.75%,然因被告自行平    倉結果8:51:35風險指標已變更為25.06%,迄8:55:33被    告尚有自行掛在期貨交易市場未成交口數,而未列入待砍倉    名單。因當日原告客戶待砍倉305人次,共砍倉9,139筆,成    交2萬7,208口。砍倉前需先確認是否已有高風險通知,帳戶    內是否已補足保證金,風險數值是否確低於25%,始能開始    進行強制平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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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9-7-13 11:12:09 | 只看該作者
107年2月6日8:45開盤後台股指數大跌,被告交易部分全部
    為Sell Put(賣賣權)3,125口,總交易口數為3,125口。被
    告於當日上午8:49:35至8:55:33以掛限單價方式自行平
    倉,共計成交325口。原告係自8:59:42開始代被告沖銷全
    部未結清之帳戶部位,於當日9:01:56執行平倉完畢,被
    告帳戶之整戶權益數於沖銷後為負5,478萬1,573元等情,並
    有當日成交清單(詳原證5)、被告自行委託紀錄(詳原證6
    )、買賣報告書(詳原證9)附卷可佐;且核與本院向期交
    所調取107年3月查核報告(詳本院卷第194至195頁)內容相
    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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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9-7-13 12:37:50 | 只看該作者
NTP 107H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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