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804|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停車位及車道空間面積由誰分擔?

[複製鏈接]

5475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122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7-5-25 12:12:4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5-25 12:33 編輯

至原告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100003號處分書有關瓏山
    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瓏山林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之
    案件,主張被告將系爭車道面積由全體使用權人分擔,違反
    公平交易法規定云云。惟前揭瓏山林公司案件之內容,係因
    該公司先於契約內記載車道由停車空間所有權人分攤,嗣後
    卻將該車道共有部分由全體住戶分攤,並向住戶請求增加面
    積之價金,有該案件處分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291 至
    296 頁)。足見瓏山林公司遭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有欺罔之
    行為,其案件事實與本件系爭契約內並未記載系爭車道應由
    購買停車位之使用權人分擔,且系爭契約已約定系爭車道屬
    全體區分使用權人分攤之公共設施等節明顯不同,自無法比
    附援引。


準此,
    系爭車道無論是否兼為防空避難室,均屬系爭契約附件五第
    3 條(十一)之公共設施,即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 條所指專有
    或約定專用部分,且全體使用權人均為上開車道公共設施之
    利用人,由全體使用權人分擔,自屬有據。

則原告於簽訂系爭契約時,已可知悉系爭
    車道用途為供公共使用,並同意以嗣後核准之使用執照平面
    圖記載公共使用用途之面積作為分配公共設施之計算基準,
    足徵原告於簽訂系爭契約時,已同意將系爭車道列入公共設
    施面積計算甚明,且此情既為兩造所知悉並約定於系爭契約
    ,原告亦有使用系爭車道之必要,難謂有何違反公平原則或
    誠信原則。又系爭車道之設置目的之一係供京站大樓全體住
    戶共同使用公共設施之用,已如前述,自不因區分使用權人
    未頻繁使用系爭車道,致更易其使用目的。是原告前揭主張
    ,尚屬無據。

(車道應是做公共設施之一部,不做專用約定)

g1 tpe 100消6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22 13:07 , Processed in 0.019996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