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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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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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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第16條,金錢信託。

第 16     條
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如下:一、金錢之信託。二、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三、有價證券之信託。四、動產之信託。五、不動產之信託。六、租賃權之信託。七、地上權之信託。八、專利權之信託。九、著作權之信託。十、其他財產權之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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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4-24 10:34:28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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