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066|回復: 2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違反金保法第7條是否可以請求金保法11條之3?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3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2-5 10:13:3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2-5 10:15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220609%2c1&ot=print

再按因違反本法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對於故意所致之
損害,法院得因金融消費者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 3
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對於過失所致之損害,得酌定損害額1 倍
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保法第11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該項規定
既依金融服務業主觀惡性大小(故意或過失)異其賠償金額,可
知其旨在懲罰金融服務業違反該法規定之行為,是其所謂「因違
反本法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係指違反該法之規定,而依法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言,初不以依該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情形
為限。此觀金保法就違反同法第11條之1、第11條之2規定之情形
,未有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但同法第11條之3 立法理由明
揭「本條懲罰性賠償請求權係以違反本法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為前提,故因違反第11條之1、第11條之2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者,仍有本條規定之適用」等語亦明。
又依金保法第7條第3項
前段、第10條第1 項規定,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
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
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
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原審既認日盛銀行
事前及事後監督均有疏失,且與上訴人帳戶存款遭挪用之間具有
相當因果關係,則能否謂日盛銀行向上訴人提供網路銀行服務,
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充分說明其重要內容及揭露其風
險以盡其告知義務?倘日盛銀行怠於履行上述義務,是否未違反
金保法第7條第3項前段、第10條第1 項之規定?倘上訴人主張其
併違反各該規定乙節為可採,則上訴人是否不得本於同法第11條
之3第1項之規定,請求懲罰性違約金?即非無斟酌之餘地。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37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4-2-5 10:14:17 | 只看該作者
。原審
徒以金保法第7 條未規定如有違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法律效果
,縱違反該規定,亦無同法第11條之3第1項規定之適用;本件係
因沈宜鈴個人犯罪行為,致上訴人受損害,日盛銀行係負民法第
188條第1項前段之僱用人責任,非因其行為違反同法第10 條第1
項之告知義務,遽為不利上訴人之論斷,並有可議。上訴論旨,
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37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4-3-12 21:27:4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3-12 21:4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金上字第9號


按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為金保法第7條第3項前段、第10條第1項所明定。再按因違反金保法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對於過失所致之損害,法院得酌定損害額1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同法第11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該項規定既依金融服務業主觀惡性大小(故意或過失)異其賠償金額,可知其旨在懲罰金融服務業違反該法規定之行為,是其所謂「因違反本法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係指違反該法之規定,而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言,初不以依該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情形為限。此觀金保法就違反同法第11條之1、第11條之2規定之情形,未有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但同法第11條之3 立法理由明揭「本條懲罰性賠償請求權係以違反本法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前提,故因違反第11條之1、第11條之2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仍有本條規定之適用」等語亦明。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6 03:02 , Processed in 0.021098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