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986|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原告為行人闖紅燈,自負六成責任

[複製鏈接]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8-11 09:34: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858號


被告駕駛系爭車輛行經系爭路口之行人穿越道時,固依上揭    規定,無論有無號誌指示,均應暫停令行人優先通過。然稽    之前揭勘驗結果與現場照片所示(見偵卷第16頁至第18頁背    面),可證系爭路口係以2 座分隔島區隔快、慢車道,原告    所穿越之行人穿越道兩旁分隔島均有綠蔭遮蔽,枝幹粗壯且    茂盛,使光線較為昏暗,駕駛者不易辨識樹蔭下環境變化,    而自原告散落之布鞋與地面血跡以觀,益徵原告方離開分隔    島即遭撞擊,並非已進入快車道相當距離始遭撞擊。另高院    於系爭刑事案件委託成大發展基金會鑑定系爭事故之原因及    責任,該基金會除參酌系爭刑事案件相關卷宗資料外,並調    查現場狀況、撞擊跡證、監視錄影畫面等分析結果,認以兩    造於系爭事故發生前通視條件,原告容易看到系爭車輛,相    對而言,被告不易看到樹後之原告,故能否迴避系爭事故關    鍵因素掌握在原告是否闖紅燈穿越敦化北路快車道之決定,    如考慮原告不易被被告觀察辨識之因素,則被告事故責任為    35-45%;原告為55-65%等語(見交上易卷二第92頁至第129    頁)。準此,一併考量原告係自不易觀察辨識之分隔島闖紅    燈旋遭被告撞擊之因素,本院綜合審酌系爭事故發生緣由、    兩造過失情節等一切情狀,認應由原告負系爭事故過失責任    60% ,其餘40% 過失責任則由被告負擔,並依此比例酌減被    告賠償責任,應屬妥適。依此比例酌減被告賠償責任,即就    原告所受上開損害,應酌減被告60% 之賠償責任始為妥適。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 09:28 , Processed in 0.020167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