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129|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受託人可處分信託財產

[複製鏈接]

5474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10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8-21 20:20:2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8-21 20:42 編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96號


經查,被上訴人與城雲龍係於106年8月31日向地政事所申請就系爭房地設定信託登記在城雲龍名下,並約定由城雲龍任該信託契約之受託人、被上訴人則為委託人,該信託財產(即系爭房地)之管理或處分方法則為「⑴依信託本旨辦理土地鑑界及複丈、土地合併、土地分割、建物測量、建物滅失登記、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抵押權設定登記、抵押權塗銷登記、抵押權權利內容變更登記、簽訂銷售契約(含價金收受)、簽訂租賃契約(含價金收受)、所有權移轉登記、不動產役權登記、地上權登記、典權登記等及一切有關不動產物權登記事項…」,此有該信託登記申請書附本院卷第19頁至第25頁可參。再參以上訴人所提出由被上訴人所簽立之借款切結書(附本院卷第27頁),其上則係記載「借款人(即被上訴人)同意就系爭房地向債權人(即城雲龍)借款570萬元,利息於每月6日繳息,如利息超過半年未給付須同意無條件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債權人或債權人指定名義人,不得異議」等情(參本院卷第27頁),是由上開資料可知城雲龍與被上訴人間就系爭房地設定信託之原因,即為其等間之借款關係,且系爭房地在登記信託關係於上訴人名下後,上訴人(按:應為城雲龍)即得隨時自由處分系爭房地,此亦與上開借款切結書之內容大致相符。是應認上訴人(按:應為城雲龍)基於系爭信託契約之法律關係及依該信託登記內容,確可處分系爭房地,合先敘明。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22 02:30 , Processed in 0.018716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