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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4條的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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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9-6 21:2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消上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按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4條定有明文。次按未經法律規範之事項,得否類推適用某項法律規定,應先探求某項法律規定之規範目的即立法理由,其次再判斷得否基於「同一法律理由」,依平等原則將該法律規定類推及於該未經法律規範之事項。而與法律漏洞有別者,乃立法政策上之考量,縱因立法政策錯誤而未為規範係屬不當,亦屬立法論上之問題,並無類推適用之餘地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23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查,上訴人為關德平兄弟姊妹,有如前述,其等並非關德平父、母、子、女或配偶,自不得依民法第194條規定為請求。又民法第194條規定係立法者慮及對身分法益之保障不宜太過寬泛,特擇取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者,始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此屬立法政策上之考量後所為立法,顯非立法者於立法時並無預見之法律漏洞,自無類推適用之情形。則上訴人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194條規定,請求游育權等2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452萬7283元,於法無據,尚難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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