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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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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不成立能否更生,法官看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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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8-5-26 21:10:2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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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5-26 21:24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


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具狀向本院聲請調      解,經本院以106 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451 號聲請調解事      件受理在案,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7 年1 月4 日      調解程序中勸諭兩造調解,調解不成立,聲請人請求進入      更生程序,有調解程序筆錄、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參      (見北司消債調卷第70、80頁)。是以,本院自應綜合聲      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是否已達不能維持      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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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9-6-19 08:32:06 | 只看該作者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消債更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謝美惠
非訟代理人 劉鑫成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謝美惠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四日下午四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回復 支持 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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