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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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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102 條規定:「土地權利移轉、設定,
    依法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如登
    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時,得僅由權利人敘明理由並提
    出第34條規定之文件,單獨申請登記。」、「登記權利人死
    亡時,得由其繼承人為權利人,敘明理由提出契約書及其他
    有關證件會同義務人申請登記。」、「前2 項規定於土地權
    利移轉、設定或權利內容變更,依法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經訂立書面契約,依法公證或申報契稅、贈與稅者,準用
    之。」而陳○○於103 年9 月7 日莊○○死亡後,遲至103
    年9 月16日才向地政機關遞送辦理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申請書,卻未依前引規定向地政機關敘明莊○○已死亡之事
    實,反係故意隱瞞上情,逕以自己名義同時代理莊○○、胡
    ○○,以買賣為原因辦理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倘陳○
    ○確實自莊○○受贈系爭房地,斷無刻意隱瞞其受贈與之理
    ,益見陳○○辯稱莊○○生前已將系爭房地贈與伊云云,並
    非實在。

ks 104訴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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